《 》中重點條款含義進行解釋說明:
第一條 為了準確認定、及時消除 隱患。
第三條 隱患包括下列15個方面: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
(二)瓦斯超限作業;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 ;
(四)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五)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嚴重水患,未採取有效 ;
(七)超層越界開採;
(八)有衝擊地壓危險,未採取有效 ;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
(十一) 規定的範圍和規模;
(十三) 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十五)其他重大 隱患。
【解讀】
本條按照《國務院關於預防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生產能力的10%的;
【解讀】
1.本條中“ 隱患。
2.本條中“原煤產量”,是指從 或者經營指標的;
【解讀】
本條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生產能力才能完成的。
(三) 除外);
【解讀】
1.本條中“ 採掘接續緊張暫行辦法》規定的最短時間。
(1)開拓煤量可采期:①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極複雜礦井、衝擊地壓礦井不少於5年;②高瓦斯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礦井不少於4年;③其他礦井不少於3年。
(2)礦井準備煤量可采期:①水文地質條件複雜和極複雜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衝擊地壓礦井、煤巷掘進機械化程度與綜合機械化採煤程度的比值小於0.7的礦井不少於14個月;②其他礦井不少於12個月。
(3)礦井回採煤量可采期:①2個及以上採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不少於5個月;②其他礦井不少於4個月。
2.對儘管採取了限產 隱患。
3.“三量”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開拓煤量是在礦井可采儲量範圍內已完成 損失量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回採的臨時煤柱及其他開採量。開拓煤量按下式計算:
Q開 =(LhMD -Q地損-Q呆滯 )K
式中 Q開——開拓煤量,t;
L ——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走向長度,m;
h ——已完成開拓工程的采(盤)區煤層平均傾斜長度,m;
M——開拓區域煤層平均厚度,m;
D——實體煤容重,t/m3;
Q地損——地質及水文地質損失,t;
Q呆滯——呆滯煤量,包括永久煤柱的可回採部分和開拓煤量可采期內不能開採的臨時煤柱及其他煤量,t;
K——採區回採率。
準備煤量是在開拓煤量範圍內已經完成了 規定的采(盤)區主要巷道掘進工程,形成完整的采(盤)區通風、排水、運輸、供電、通信等生產系統後,且煤與瓦斯突出煤層煤巷條帶區域無突出危險或消除突出危險的煤層中,各區段(或傾斜條帶)可采儲量之和。準備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 Q准——準備煤量,t;
Li——第i個區段的採煤工作面有效推進長度,m;
li——第i個區段的平均採煤工作面長度,m;
Mi——第i個區段的煤層平均厚度,m;
Di——第i個區段的實體煤容重,t/m3;
Ki——第i個區段的工作面回採率;
qi——第i個區段的巷道掘進出煤量,t;
n——區段個數;
Q回——回採煤量,t。
回採煤量是準備煤量範圍內,已按 回採要求的可采儲量,即正在回採或只要安裝設備後,便可進行正式回採的工作面煤量之和。回採煤量按下式計算:
式中 Q回——回採煤量,t;
Li ——第i個工作面有效或剩餘推進(回採)長度,m;
li ——第i個回採工作面平均長度,m;
Mi ——第i個回採工作面煤層平均厚度,m;
Di ——第i個工作面實體煤容重,t/m3;
Ki ——第i個工作面回採率;
n ——回採工作面個數。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如圖1所示。
圖1 開拓煤量、準備煤量、回採煤量示意圖
4.本條中“衰老 》規定的;
【解讀】
1.本條中“一個采(盤)區內同時作業的採煤、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個數超過《 》第九十五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的一翼同時作業的採煤工作面超過1個或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超過2個的。
(2)一個采(盤)區內同一煤層雙翼開採或者多煤層開採的,該采(盤)區同時作業的採煤工作面超過2個或煤(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面超過4個的。
2.按照《 執行說明(2016)》第10條有關規定,備用採煤工作面不計為正常作業的採煤工作面,但不得與生產採煤工作面同時採煤(包括同一日內的錯時生產);採煤工作面的安裝或回撤不屬於正常採煤作業。交替生產的採煤工作面不計為備用工作面。交替作業的雙巷掘進工作面計為1個掘進工作面。
3.本條中“作業”,是指採掘作業,不包含抽采瓦斯等災害治理工程。
(五)瓦斯抽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範圍內煤的可解吸瓦斯量不能滿足表1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
表1 採煤工作面回採前煤的可解吸瓦斯量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日產量/t | 可解吸瓦斯量Wj/(m 3·t-1) |
≤1000 | ≤8 |
1001~2500 | ≤7 |
2501~4000 | ≤6 |
4001~6000 | ≤5.5 |
6001~8000 | ≤5 |
8001~10000 | ≤4.5 |
>10000 | ≤4 |
(2)對瓦斯湧出量主要來自於鄰近層或圍岩的採煤工作面,計算的瓦斯抽采率不能滿足表2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
表2 採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工作面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1) | 工作面瓦斯抽采率/% |
5≤Q<10 | ≥20 |
10≤Q<20 | ≥30 |
20≤Q<40 | ≥40 |
40≤Q<70 | ≥50 |
70≤Q<100 | ≥60 |
100≤Q | ≥70 |
(3)採掘工作面在滿足風速不超過4m/s的條件下,迴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仍然組織生產的。
(4)礦井瓦斯抽采率不能滿足表3規定,仍然組織生產的。
表3 礦井瓦斯抽采率應達到的指標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Q/(m3·min-1) | 礦井瓦斯抽采率/% |
Q<20 | ≥25 |
20≤Q<40 | ≥35 |
40≤Q<80 | ≥40 |
80≤Q<160 | ≥45 |
160≤Q<300 | ≥50 |
300≤Q<500 | ≥55 |
500≤Q | ≥60 |
(5)對突出煤層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 ,或者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超過國家有關限員規定20%以上的。
【解讀】
1.本條中“未嚴格執行井下勞動定員 ,造成井下採掘作業地點人數超過本礦制定的勞動定員規定20%以上的。
2.本條中“採掘作業地點”,是指採煤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採煤工作面是指包括工作面及工作面進、迴風巷在內的區域;掘進工作面是指從掘進迎頭至工作面迴風流與全風壓風流匯合處的區域。
3.本條中“單班作業人數”,是指單個班次的作業人數,不包括臨時性進出的 ”,包含進入有關區域的全部人員。
5.採掘作業地點單班作業人數按照《 井下單班作業人數限員規定(試行)》執行,詳見表4和表5。
表4 採煤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規定
礦井類型 | 機械化採煤工作面/人 | 炮采工作面/人 | |
檢修班 | 生產班 | ||
災害嚴重礦井 | ≤40 | ≤25 | ≤25 |
其他礦井 | ≤30 | ≤20 | ≤25 |
表5 掘進工作面單班作業人數規定
礦井類型 | 綜掘工作面/人 | 炮掘工作面/人 |
災害嚴重礦井 | ≤18 | ≤15 |
其他礦井 | ≤16 | ≤12 |
註:表中“災害嚴重礦井”是指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或極複雜礦井,以及衝擊地壓礦井,不屬於上述災害類型的礦井為“其他礦井”。
第五條 “瓦斯超限作業”重大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檢查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的;
【解讀】
1.本條中“漏檢”,是指違反《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條有關規定,應檢查而未檢查瓦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低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工檢查採掘工作面內及迴風巷甲烷濃度每班次數少於2次。
(2)高瓦斯礦井,瓦斯檢查工檢查採掘工作面內及迴風巷甲烷濃度每班次數少於3次。
(3)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者瓦斯(二氧化碳)湧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採掘工作面,對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每班專人檢查少於3次。
(4)井下迴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及其開關附近20m範圍內未每班檢查甲烷濃度。
(5)可能湧出或者積聚甲烷、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停工(停風)地點恢復施工、鑽孔施工、巷道貫通、爆破作業、井下電氣焊割等作業未按規定檢查甲烷、二氧化碳濃度。
2.本條中“假檢”,是指未實地檢查瓦斯就填寫記錄、匯報情況的,或者填報、記錄的數據與實際檢測數據不符的。
(二)井下瓦斯超限後繼續作業或者未按照國家規定處置繼續進行作業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進行處理的。
(2)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使用電鑽打眼的;或者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甲烷濃度達到1.0%時,仍實施爆破的。
(3)採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及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甲烷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的。
(4)採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於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甲烷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的。
(5)採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未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 進行作業的。
【解讀】
本條是指排放積聚瓦斯未按照《 批准的。
(2)對甲烷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未超過3.0%,但甲烷濃度超過1.0%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停風區恢復通風時,未採取 ,控制風流排放瓦斯的。
(3)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或者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的,或者混合風流經過的巷道內未停電撤人的。
第六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並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解讀】
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 》第一百九十一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並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對開採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2)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範圍未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佈置、地質構造分佈、測試點佈置等情況劃定;或者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在該區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的。
(3)預測採用的方法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的。
(4)預測過程中數據不真實、存在錯誤,導致預測結果發生較大偏差的。
2.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 的;
【解讀】
本條是指經預測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進行採掘作業前,未按照《 的,包括下列2類情形。
第1類,未按規定開採保護層,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備保護層開採條件而未開採的,或保護層的選擇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原則的。
(2)實施保護層開採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要求,不連續、不成區域規模,留有非保護區域又未採取補充區域 消突的,或者未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瓦斯的。
(3)保護範圍、保護效果達不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要求的。
第2類,未按規定預抽煤層瓦斯,是指沒有按規定採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 ,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有關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預抽煤層瓦斯區段鑽孔、回採區域鑽孔、煤巷條帶鑽孔不能有效控制整個區段、整個回採區域、整個煤巷條帶及其巷道兩側的。
(2)預抽揭煤區域煤層鑽孔控制範圍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要求,或者鑽孔佈置不均勻,存在瓦斯治理盲區、空白區,直接影響區域 並經過效果檢驗有效的。
(4)採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區域防突 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局部防突 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採掘作業進入最小防突 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解讀】
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 以後,在突出煤層內或者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於5m的鄰近煤、岩層內進行採掘作業前,未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或者工作面進行區域(局部)效果檢驗的,或者效果檢驗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要求,直接影響檢驗結果的。
(2)在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採取區域 的除外),或者驗證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要求,直接影響驗證結果的。
(3)保護層開採存在以下情形的:①未實際考察保護效果和保護範圍,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②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3‰,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③保護層的開採厚度小於或者等於0.5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④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於50m或者下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於80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採取 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第七條 “高瓦斯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重大 》規定應當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正常使用的;
【解讀】
1.本條中“按照《 》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統或者井下臨時抽采瓦斯系統的:
(1)任一採煤工作面的瓦斯湧出量大於5m3/min或者任一掘進工作面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2)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下列條件的:大於或者等於40m3/min;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m3/min;.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m3/min;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m3/min;年產量小於或者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m3/min。
2.本條中“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抽采系統故障不能運轉且未及時修復。
(2)應使用瓦斯抽采系統抽采而未使用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解讀】
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甲烷傳感器”,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反《 》第五百條有關規定,突出礦井在下列地點未設置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的:①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②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迴風流中;③採區迴風巷;④總迴風巷。
(3)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實施防突 衝擊地壓細則》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具有衝擊地壓危險的高瓦斯礦井,採煤工作面進風巷(距工作面不大於10m處)未設置具有超限報警斷電功能的甲烷傳感器的。
2.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調校甲烷傳感器”,是指甲烷傳感器未調校或者未按規定周期調校的。
3.本條中“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是指採取堵塞、包裹或風吹甲烷傳感器進氣口,或者故意不按規定位置懸掛甲烷傳感器等方式,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的。
4.本條中“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報警功能、甲烷電閉鎖功能失效,造成甲烷超限後不能報警、不能切斷控制範圍內非本質 》第四百九十八條有關規定,即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斷電範圍不符合表6要求的。
表6 甲烷傳感器的設置地點、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和斷電範圍
設置地點 | 報警濃度 /% | 斷電濃度/% | 斷電範圍 |
採煤工作面迴風隅角 | ≥1.0 | ≥1.5 | 工作面及其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採煤工作面 | ≥1.0 | ≥1.5 | 工作面及其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突出礦井的採煤工作面 | ≥1.0 | ≥1.5 | 工作面及其進、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採煤工作面迴風巷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突出礦井採煤工作面進風巷 | ≥0.5 | ≥0.5 | 工作面及其進、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採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採煤工作面進風巷 | ≥0.5 | ≥0.5 | 被串採煤工作面及其進、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突出礦井採煤工作面迴風巷中部 | ≥1.0 | ≥1.0 | 工作面及其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面 | ≥1.0 | ≥1.5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面迴風流中 | ≥1.0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岩巷的掘進工作面的進風分風口處 | ≥0.5 | ≥0.5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採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 | ≥0.5 | ≥0.5 | 被串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0.5 | ≥1.5 | 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 | |
高瓦斯礦井雙巷掘進工作面混合迴風流處 | ≥1.0 | ≥1.0 | 除全風壓供風的進風巷外,雙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掘進巷道中部 | ≥1.0 | ≥1.0 | 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採區迴風巷 | ≥1.0 | ≥1.0 | 採區迴風巷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一翼迴風巷及總迴風巷 | ≥0.75 | — | |
使用架線電機車的主要運輸巷道內裝煤點處 | ≥0.5 | ≥0.5 | 裝煤點處上風流100m內及其下風流的架空線電源和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井下煤倉 | ≥1.5 | ≥1.5 | 煤倉附近的各類運輸設備及其他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封閉的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帶式輸送機滾筒上方 | ≥1.5 | ≥1.5 | 帶式輸送機地面走廊內全部非本質 型電氣設備 |
地面瓦斯抽采泵房內 | ≥0.5 | ||
井下臨時瓦斯抽采泵站下風側柵欄外 | ≥1.0 | ≥1.0 | 瓦斯抽采泵站電源 |
第八條 “通風系統不完善、不可靠”重大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礦井總風量不足或者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風量不足的;
【解讀】
本條中“風量不足”是指礦井總風量或者採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風地點實際風量小於 需風量,形成瓦斯超限、缺氧窒息或有毒氣體中毒威脅的。
(二)沒有備用主要通風機,或者兩台主要通風機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三)違反《 》規定採用串聯通風的;
【解讀】
本條是指不符合《 》第一百五十條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採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的。
(2)開採有瓦斯噴出、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離突出煤層垂距小於10m的區域掘進施工時,掘進工作面與其他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的。
(3)採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者採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佈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其迴風可串入採煤工作面,除此之外將掘進工作面和採煤工作面串聯通風的。
(4)串聯通風次數超過1次的。
(四)未按照 形成通風系統,或者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未實現分區通風的;
【解讀】
1.本條中“未按照 》第一百四十八條情形的除外)。示意圖如圖2所示。
圖2(a)~圖2(d)所示為4種常見的採區分區通風情形;圖2(e)、圖2(f)所示為2種常見的未實現採區分區通風情形。
3.當重新確定采(盤)區名稱後,可確認為分區通風的,不判定為重大 》規定,執行第四條第(四)項。示意圖如圖3所示。
(a) 常見的採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一
(b) 常見的採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二
(c) 常見的採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三
(d) 常見的採區分區通風情形之四
(e)常見的未實現採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一
(f) 常見的未實現採區分區通風情形之二
圖2 採區分區和未分區通風情形示意圖
圖3 因採區劃分問題導致的未實現分區通風示意圖
(五)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任一采(盤)區,開採容易自燃煤層、低瓦斯礦井開採煤層群和分層開採採用聯合佈置的采(盤)區,未設置專用迴風巷,或者突出煤層工作面沒有獨立的迴風系統的;
【解讀】
1.本條中“未設置專用迴風巷”,是指未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專門用於迴風的巷道的,或者在專用迴風巷內運料、安設電氣設備的,或者在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區的專用迴風巷內行人的(在突出危險區停止爆破、採掘作業、施工順層預抽鑽孔的情況下,短期內進入專用迴風巷檢查、維修或實施瓦斯抽采工程的除外)。
2.本條中“沒有獨立的迴風系統”,是指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準備採區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迴風經過有人作業的其他採區迴風巷的。
(2)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同時作業的。
(3)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為危險區域的採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迴風巷前的迴風切斷其他採掘作業地點唯一 》規定,造成風流短路的;
【解讀】
本條中“不符合《 》第一百四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迴風井之間和主要進、迴風巷之間的每條聯絡巷中,未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聯絡巷的,未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含具有同等作用的風門)的,或者聯鎖失效、風門不能自動關閉的。
(七)採區進、迴風巷未貫穿整個採區,或者雖貫穿整個採區但一段進風、一段迴風,或者採用傾斜長壁佈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的;
【解讀】
1.本條中“採區進、迴風巷貫穿整個採區”,是指採區進、迴風上(下)山必須貫穿整個採區。
採區進風上山佈置到與採區最上一個區段工作面的進風巷道和採區迴風上山連接,可以不到採區上部邊界。
2.本條中“一段進風、一段迴風”,是指同一條採區上(下)山或傾斜長壁式開採的同一條盤區大巷,用風門或者擋風牆隔成兩段,一段為採掘工作面的進風,另一段為採掘工作面的迴風的情形,如圖4所示。
圖4 某礦採區通風系統圖
3.本條中“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構成通風系統即開掘其他巷道”,是指違反《 》第一百四十九條有關規定,採用傾斜長壁佈置時,大巷未超前至少2個區段(大巷已掘至盤區邊界,不具備超前2個區段條件的除外),並構成通風系統,開掘其他巷道的情形。
圖5所示為至少超前2個區段的情形。
圖5 傾斜長壁採煤工作面佈置圖
(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或者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解讀】
1.本條中“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未按照國家規定裝備甲烷電、風電閉鎖裝置”,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違反《 》第四百九十九條有關規定,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及其迴風流中,高瓦斯和突出礦井的掘進巷道長度大於1000m時巷道中部未安裝甲烷傳感器或者未實現甲烷電閉鎖功能的。
2.本條中“有關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是指傳感器或者閉鎖裝置不能正常運行或者不起作用,如甲烷濃度達到斷電值,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停風後,不能立即自動切斷電源並閉鎖的,或者在切斷電源期間,斷電範圍內電氣設備仍能人工送上電的。
(九)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面採用局部通風不能實現雙風機、雙電源且自動切換的;
(十)高瓦斯、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設礦井進入三期工程前,沒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的。
【解讀】
本條中“二期工程、三期工程”的界定,執行《 規範》有關規定:
一期工程:從施工井筒(平硐)開始到井底車場施工前的全部井下工程。
二期工程:從施工井底車場開始,到進入采(盤)區車場施工前的工程,包括井底車場、石門、主要運輸大巷、迴風大巷、中央變電所、水泵房、水倉、井底煤倉、炸藥庫等。
三期工程:從施工采(盤)區車場開始到整個采(盤)區佈置的工程,包括采(盤)區車場、採區上下山(盤區大巷)、采(盤)區變電所、採煤工作面、工作面進迴風、開切眼、採區水倉、運煤通道等。
井工 建設各工期示意如圖6所示。
圖6 井工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建設的;
【解讀】
1.本條中“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進行井田水文地質勘探,或者未查明礦井充水水源、導水通道及充水強度,不能滿足礦井防治水工程 生產建設要求。
(2)礦井水文地質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突水水源、突水量與勘探報告差別較大,或出現新的含(導)水構造,礦井水文地質類型進一步複雜化,原有勘探成果資料難以滿足生產建設需要,未進行礦井水文地質補充勘探。
(3)未查明井田主要含水層富水性,地下水補、徑、排等水文地質條件。
(4)沒有按《 防治水細則》要求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或者故意降低礦井水文地質類型級別的。
2.本條中“未查明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井田範圍內採空區、廢棄老窯的積水位置、範圍、水壓、積水量,或者未在礦井充水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明積水線、探水線、警戒線的。
(2)採空區、廢棄老窯範圍不清、積水情況不明的區域,未進行綜合探查,或者未編制礦井老空水害 並劃分可採區、緩採區和禁採區的。
(二)水文地質類型複雜、極複雜的礦井沒有設立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未配備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或者未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的;
【解讀】
1.本條中“專門的防治水機構”,是指配備了專職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的防治水工作機構,該機構可為獨立機構,也可與礦屬地測部門合署辦公。
2.本條中“專門的探放水作業隊伍”,是指該隊伍中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探放水特種作業人員。探放水工作僅允許該隊伍施工,在非探放水期間允許該隊伍承擔其他施工作業。
3.本條中“專用探放水設備”,是指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及配套設備。(刪除設備數量滿足《 至少配備3台專用的探放水鑽機及配套設備。)探放水工作僅允許使用專用探放水設備,在非探放水期間允許專用探放水設備用於其他工程。
(三)在需要探放水區域進行採掘作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探放水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時。
(2)接近含水層、導水斷層、溶洞和導水陷落柱時。
(3)打開隔離煤柱放水時。
(4)接近可能與河流、湖泊、水庫、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導水通道時。
(5)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鑽孔時。
(6)接近水文地質條件不清的區域時。
(7)接近有積水的灌漿區時。
(8)接近其他可能突(透)水的區域時。
“接近”是指採掘工作面達到探水線位置。探水線根據水頭值高低、煤(岩)層厚度和強度等參數計算確定。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或者擅自開採(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岩)柱的。
【解讀】
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留設”,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照《 防治水細則》附錄六要求,或者小於20m的。
2.本條中“擅自開採(破壞)各種防隔水煤(岩)柱”,是指違反《 上級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的除外),或者以“探巷”等名義進入或在採掘活動中損壞防隔水煤(岩)柱的。
(五)有突(透、潰)水徵兆未撤出井下所有受水患威脅地點人員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脅的礦井在強降雨天氣或者其來水上游發生洪水期間未實施停產撤人的;
【解讀】
1.本條中“受地表水倒灌”,是指礦井井口或者其他導水通道(如與井下連通的地裂縫、廢棄井筒等)標高低於歷年最高洪水位,可能導致降水灌入井下的。
2.本條中“強降雨”,一般是指暴雨及以上等級的降雨。其 水平時,未建成防、排水系統而違規開拓掘進的;
【解讀】
本條中“永久排水系統”和“延深到 》規定的;
【解讀】
1.本條中“主要排水系統水泵排水能力不符合《 》第三百一十一條有關規定,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不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的,或者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的總能力,不能配合工作和備用水泵在20h內排出礦井24h的最大湧水量的。
3.本條中“主要排水系統水倉容量不符合《 》第三百一十三條有關規定,新建、改擴建礦井或者生產礦井的新水平,正常湧水量在1000m3/h以下時,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不能容納8h的正常湧水量的,或者正常湧水量大於1000m3/h的礦井,主要水倉有效容量不足的,計算方式如下: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倉的有效容量,m3;
Q——礦井每小時的正常湧水量,m3。
(九)開採地表水體、老空水淹區域或者強含水層下急傾斜煤層,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
【解讀】
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消除水患威脅的”是指,違反《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採礦許可證載明的開採煤層層位或者標高而進行開採的;
(二)超出採礦許可證載明的坐標控制範圍而開採的;
(三)擅自開採(破壞) 煤柱的。
【解讀】
本條中“擅自開採(破壞)”,是指未經正規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或者開採有衝擊傾向性煤層未進行衝擊危險性 的;
【解讀】
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是指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而未按照《防治 衝擊地壓細則》第十條有關規定未進行煤層(岩層)衝擊傾向性鑑定的:
(1)礦井發生過衝擊地壓的。
(2)埋深超過400m的煤層,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內存在單層厚度超過l0m、單軸抗壓強度大於60MPa的堅硬岩層。
(3)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過衝擊地壓或經鑑定為衝擊地壓煤層的。
(4)衝擊地壓礦井開採新水平、新煤層。
(二)有衝擊地壓危險的礦井未設立專門的防沖機構、未配備專業人員或者未編制專門 的;
【解讀】
1.本條中“專門的防沖機構”,是指設置的機構配有專職負責衝擊地壓的專業人員,該機構可為獨立機構,也可同礦屬其他機構、部門合署辦公。
2.本條中“未編制專門 效果檢驗不達標仍組織生產建設的;
【解讀】
1.本條中“未進行衝擊地壓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防治 後,未對解危效果進行檢驗,或者檢驗結果大於臨界值,仍進行採掘作業的。
(四)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違規開採孤島煤柱,採掘工作面位置、間距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開採順序不合理、採掘速度不符合國家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佈置巷道或者留設煤(岩)柱造成應力集中的;
【解讀】
1.本條中“違規開採孤島煤柱”,是指違反《 衝擊地壓細則》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開採衝擊地壓煤層時,在應力集中區內佈置2個工作面同時進行採掘作業的;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於150m時(圖8),採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於350m時(圖9),2個採煤工作面之間的距離小於500m時(圖10),未停止其中一個工作面,確保2個回採工作面之間、回採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之間、2個掘進工作面之間留有足夠的間距的。
圖7 孤島工作面(煤柱)示意圖
圖8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掘進工作面距離要求
圖9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採掘工作面距離要求
圖10 衝擊地壓危險煤層回採工作面距離要求
3.本條中“開採順序不合理、違反國家規定留設煤(岩)柱”,是指違反《 推進速度。
5.本條中“違反國家規定佈置巷道”,是指違反《防治 的。
【解讀】
本條中“未嚴格執行衝擊地壓危險區域人員准入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未編制防滅火專項 的;
(二)高瓦斯礦井採用放頂煤採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
【解讀】
本條中“不能有效防治煤層自然發火的”,是指違反《 後,本煤層瓦斯含量大於6m3/t,或者不能有效防範煤層自然發火的。
(2)放頂煤開採後有可能溝通火區的。
(三)有自然發火徵兆沒有採取相應的 》規定啟封火區的。
【解讀】
本條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違反《 的;②啟封火區時,未做到逐段恢復通風,未同時測定迴風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濃度和風流溫度的,或者發現復燃徵兆時,未立即停止向火區送風,並重新封閉火區的;③啟封火區和恢復火區初期通風時,未全部撤出火區迴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的。
第十三條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重大 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者工藝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的。
被列入國家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的產品或工藝執行下列目錄:
(1)《關於發佈
(2)《關於發佈
(3)《關於發佈
(4)《關於發佈
(5)《關於印發淘汰落後 〔2016〕137號)。
(二)井下電氣設備、電纜未取得 標誌的;
【解讀】
本條中“電纜”是指動力電纜。
(三)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或者采(盤)區內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者井下使用非防爆無軌膠輪車的;
【解讀】
1.本條中“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與礦井瓦斯等級不符”,是指違反《 》第四百四十一條有關規定的:井下電氣設備選型要求詳見表7。
表7 井下電氣設備選型
設備類別 | 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 | 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 | ||||
井底車場、中央變電所、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 翻車 機硐室 | 採區 進風巷 | 總迴風巷、主要迴風巷、採區迴風巷、採掘工作面和工作面進、迴風巷 | |||
低瓦斯 礦井 | 高瓦斯 礦井 | |||||
1.高低壓電機和電氣設備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2.照明燈具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3.通信、自動控制的儀表、儀器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礦用 一般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 防爆型 | 礦用防爆型 (增安型除外) |
註:1.使用架線電機車運輸的巷道中及沿巷道佈置的機電設備硐室內可以採用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包括照明燈具、通信、自動控制的儀表、儀器)。
2.突出礦井井底車場的主泵房內,可以使用礦用增安型電動機。
3.突出礦井應當採用本安型礦燈。
4.遠距離傳輸的監測監控、通信信號應當採用本安型,動力載波信號除外。
5.在爆炸性環境中使用的設備應當採用EPLMa保護級別。非 專用的便攜式電氣測量儀表,必須在甲烷濃度1.0%以下的地點使用,並實時監測使用環境的甲烷濃度。
2.本條中“防爆型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是指使用中的防爆型電氣設備失去耐爆性能或不傳爆性能,或者電纜接線存在“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破皮露芯線等情形的。
(四)未按礦井瓦斯等級選用相應的 出口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出口,但未做到一個通到進風巷道,另一個通到迴風巷道的。
(六)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薄煤層除外)礦井,採煤工作面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的。
第十四條 “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單迴路供電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生產許可證的發放部門審查批准採用單迴路供電,且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的容量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並保證主要通風機等在10min內可靠啟動和運行的除外。
(二)有兩迴路電源線路但取自一個區域變電所同一母線段的;
(三)進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為複雜和極複雜的建設礦井,以及進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設礦井,未形成兩迴路供電的。
第十五條 “新建 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批准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准擅自組織施工的;
【解讀】
本條中“審查批准後作出重大變更未經再次審查批准”,是指 在建設期間組織採煤的(經批准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三)改擴建礦井在改擴建區域生產的;
(四)改擴建礦井在非改擴建區域超出 隱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整體發包給不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未取得合法有效營業執照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解讀】
本條中“未採取整體承包形式進行發包”,是指違反《 監控室、提升機房、變電所、通風機房、壓風機房、瓦斯抽放泵站等為煤炭生產直接服務的地面生產系統,以及所有生產活動。
(二)實行整體承包的 生產許可證進行生產的;
(四)實行整體承包的 將井下採掘作業或者井巷維修作業(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除外)作為獨立工程發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的,以及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的。
【解讀】
1.本條中“轉包井下新水平延深開拓工程”,是指承包井筒及井下新水平延深的井底車場、主運輸(含煤倉)、主通風、主排水、主要機電硐室開拓工程後又轉包的。
水平延深可獨立承包的施工區域如圖11所示。
圖11 建設項目施工。
第十七條 “ 生產責任人進行生產建設的;
(二)改制期間,未健全 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而進行生產建設的。
第十八條 “其他重大 、生產、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的;
【解讀】
本條中“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測、防治水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應分別配備,分別負責全礦井相應的技術 生產費用的;
【解讀】
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是指未按照《企業 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規定,未按照下列範圍使用的:
(1)煤與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礦井落實“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 機械化改造,實施礦壓(衝擊地壓)、熱害、露天礦邊坡治理、採空區治理等支出。
(3)完善 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5) 防護用品支出。
(7) 、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9) 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或者瓦斯等級鑑定弄虛作假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 》第一百七十條、《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十一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存在以下情形的:
(1)低瓦斯礦井未按規定每兩年進行瓦斯等級鑑定的。
(2)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每年測定和計算礦井、採區、工作面瓦斯湧出量的。
(3)高瓦斯礦井未測定可採煤層瓦斯含量、瓦斯壓力和抽采半徑等參數的。
(4)突出鑑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未在鑑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鑑定範圍,或者當採掘工程超出鑑定範圍時,未測定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的,或者在開拓新水平或采深增加超過50m時,未重新進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鑑定的。
(5)突出礦井開採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採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50m或者開拓新採區時,未測定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的。
(6)瓦斯等級鑑定弄虛作假,造成數據不實降低等級的。
(四)出現瓦斯動力現象,或者相鄰礦井開採的同一煤層發生了突出 時偽造記錄,弄虛作假的;
【解讀】
1.本條中“ 作假)。
2.本條中“提供虛假信息、隱瞞下井人數”,是指提供虛假人員位置監測信息,企圖掩蓋入井人員超限的。
3.本條中“礦長、總 監控系統、人員位置監測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行,以及對系統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及屏蔽,或者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的;
【解讀】
1.本條中“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是指 ,並填寫故障記錄的。
2.本條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存在第七條第二項情形”,是指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調校甲烷傳感器,人為造成甲烷傳感器失效,或者瓦斯超限後不能報警、斷電或者斷電範圍不符合國家規定的。
(七)提升(運送)人員的提升機未按照《 》規定安裝保護裝置,或者保護裝置失效,或者超員運行的;
【解讀】
本條中“提升機未按照《 制動。
(2)超速保護: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 制動。
(3)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
(4)限速保護: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機應當裝設限速保護,以保證提升容器或者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當減速段速度超過設定值的10%時,必須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 制動。
(6)閘瓦間隙保護:當閘瓦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報警並閉鎖下次開車。
(7)松繩保護:纏繞式提升機應當設置松繩保護裝置並接入 減速點時,能示警並開始減速。
(9)錯向運行保護:當發生錯向時,能自動斷電,且使制動器實施 制動。
(八)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入井前未經過第三方阻燃和抗靜電性能試驗,或者試驗不合格入井,或者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的;
【解讀】
本條中“輸送帶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護裝置或溫度、煙霧監測裝置失效”,是指任一條帶式輸送機輸送帶的防打滑、跑偏、堆煤保護裝置和溫度、煙霧監測裝置5項裝置中有1項未安裝,或有1項整體失效的。
隱患。
(九)掘進工作面後部巷道或者獨頭巷道維修(着火點、高溫點處理)時,維修(處理)點以里繼續掘進或者有人員進入,或者採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的;
【解讀】
本條中“採掘工作面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設壓風、供水、通信線路及裝置”,是指違反《 》第六百九十一條、第五百零七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條款情形之一的:
(1)突出與衝擊地壓煤層,未在距採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內、迴風巷有人作業處至少設置1組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未敷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的。
(2)採掘工作面未安設供水管路的。
(3)採掘工作面及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附近,未安設直通礦調度室的有線調度電話。
(十)露天 進行治理的;
【解讀】
本條中“嚴重變形”,是指邊坡出現較大裂縫(30cm以上),平盤大面積滑落、垮塌或者平盤明顯底鼓等情形的。
(十一)國家礦山 隱患。
【解讀】
在執行過程中,各地礦山 監察機構依法制定的行政規範性文件。
第二十條 本 總局令第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