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考核定級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 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考核定級 。
第五條 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2.發生生產 體系一級檢查考核未通過,自考核定級部門檢查之日起未滿1年的;
4.因 採煤對外承包的,或將剝離工程承包給2家(不含)以上施工單位的;
6.被列入 生產聯合懲戒期內的;
7.井下違規使用勞務派遣工的。
二級: 井下單班作業人數超過有關限員規定的;
2.發生生產 隱患且組織生產被撤消等級未滿半年的;
4.被列入 體系考核加權得分及各部分得分均不低於70分。
第六條 化工作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化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初審。負責初審的 組織進行現場檢查或抽查。
對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 安監局。
對考核未達到一、二級等級要求的申報 化工作主管部門按第七條規定對其考核定級。
第九條 按照本辦法考核確定為 )”;
2.井工 采剝機械化程度達到100%。
第十條 辦理直接延期的 的監管。
(一)對取得 時撤消其等級。
(三)降低或撤消 化工作主管部門應依法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進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後重新提出申請。
(五)各級 監察局報送1次。
(七)各級 監察局。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 化考核定級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