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規定(修訂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 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第三條 國家 培訓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鼓勵
第六條 培訓,支付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
第八條 培訓檔案,實行一人一檔,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學歷、職務、職稱、工作經歷、技能等級晉升情況;
(二)接受 培訓、考核情況;
(三)違規違章行為記錄,以及被追究責任,受到處分、處理情況;
(四)其它事項。
培訓檔案,實行一期一檔,內容包括:
(一)培訓方案;
(二)培訓時間、地點、參加人員;
(三)培訓內容、課時及教師;
(四)課程講義;
(五)學員培訓考勤、考核情況;
(六)綜合考評報告等。
考核
第十一條 井、區、科、隊)負責人。
第十二條 監察局備案。
第十四條 中央 監察局和省級培訓監管部門應定期組織考核,並提前公佈考核時間。
第十五條 等能力。
第十六條 企業不能參加考核。
第十七條 比例佔80%及以上,考試滿分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
考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佈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企業應調整其工作崗位,且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十九條 人員每3年考核一次。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探放水作業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具備相關緊急情況處置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四條 庫。省級培訓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複審工作。
第二十六條 技術培訓應當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進行,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於90學時。
已經取得職業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應的特種作業人員,可以免予培訓,直接參加資格考試。
第二十七條 參加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填寫考試申請表,由本人或其所服務的 企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考試包括 在考試點進行。滿分100分,80分及以上為合格。
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公佈考試成績。考試合格的,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發證工作。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重新參加相應的 技術培訓。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6年,採用統一規定式樣印製,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期換證的,應當參加不少於24學時的專門培訓,在期滿前60日內,持培訓證明由本人或其所在企業向當地培訓監管部門(或原發證部門)提出考試申請,考試合格的,培訓監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換髮新證。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一次。
第三十一條 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能力考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遺失或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發證部門審查同意後,予以補發。
第三十三條 培訓
第三十四條 。
新上崗的井下作業人員 培訓,未經培訓合格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七條 培訓合格後,要在有經驗的工人師傅帶領下,實習滿4個月,經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工人師傅一般應當具備中級工以上技能等級。
第六章 監督 人員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發放和註銷情況在本機關網站上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培訓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企業 培訓下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建立、完善 培訓經費保障情況,支付學員培訓期間工資和必要費用情況;
(三)組織開展 培訓檔案情況;
(五)主要負責人、 能力考核情況;
(六)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七)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離崗、轉崗對從業人員 培訓情況。
第四十二條 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考核。
第四十三條 培訓監管部門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特種作業操作證:
(一)有 負有直接責任的;
(三)考核合格證或特種作業操作證記載虛假信息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特種作業人員違反上述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十四條 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勞動合同期滿後變動工作單位的,原工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考核合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證。
第四十五條 ,公佈舉報電話、電子信箱,依法受理並調查處理舉報,並將查處結果書面反饋給實名舉報人。
第七章 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 生產培訓情況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完善 人員的;
(三)未將 培訓必要費用的;
(五)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培訓的;
(六)不具備 培訓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報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證書工本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十一條省級培訓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2017年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