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 总局令
第52号
《 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培训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 办法》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矿长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 、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 矿长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 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
第八条 国家鼓励 培训大纲进行培训。
第二章 从业人员准入条件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
(二)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 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 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及以上 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第三章 资格应当合并培训,分别审核发证。
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中央 培训机构实施。
本条前两款规定以外的 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 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二)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 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取得注册 ,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章 考核和发证
第二十条 负责 技术理论知识计算机考试。考试时,考核发证部门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监考,也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考。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考试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
(二)工作经历证明;
(三)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健康证明。
人员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四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发证的书面决定;对决定发证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相应的资格证;对决定不发证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矿长资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审手续。申请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相应复训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申请 矿长资格证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体检不合格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复训的;
(三)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 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20日内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资格证,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原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将信息变更登记的情况在作出变更之日起20日内通报持证人所服务的
第三十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每6个月将 ,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并调查处理举报,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但举报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人员的情况;
(二) 培训的情况;
(四)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相关岗位从业人员接受专门 培训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培训机构的下列情况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取得相应培训资质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统一的 培训大纲组织培训的情况;
(三)专职教师考核合格的情况;
(四)建立完善培训工作 的落实情况;
(六) 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资格证的;
(二)超越职权颁发资格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颁发资格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的。
第三十四条 资格证、矿长资格证: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资格证有效期满未延期的;
(三)资格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资格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 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的情况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三十五条 考核发证部门应当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和统计报告 监察局。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
第六章 权限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 的;
(三)未按照国家统一的 培训大纲实施培训的;
(四)聘用未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的;
(五)制作虚假培训档案的。
第四十条 培训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 依法予以关闭。
企业等资格证上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持证人未依照本规定向原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的,处2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的矿长。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资格证,构成违反治安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培训的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证书工本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