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發佈文號主席令(1996)75號
發佈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佈日期19960829
施行日期199612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 ┄┄┄┄┄┄┄┄5
第四章煤炭經營┄┄┄┄┄┄┄┄┄┄┄┄┄9
第五章 礦區保護┄┄┄┄┄┄┄┄┄┄┄11
第六葷監督檢查┄┄┄┄┄┄┄┄┄┄┄┄┄12
第七章 責任┄┄┄┄┄┄┄┄┄┄┄┄┄13
第八章附則┄┄┄┄┄┄┄┄┄┄┄┄┄┄┄1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煤炭資源,規範煤炭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和保障煤炭行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煤炭生產、經營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煤炭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煤炭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四條國家對煤炭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佈局、綜合利用的方針。
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煤炭資源,禁止任何亂采、濫挖破壞煤炭資源的行為。
第六條國家保護依法投資開發煤炭資源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保障國有 採取扶持、改造、整頓、聯合、提高的方針,實行正規合理開發和有序發展。
第七條 。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在開發利用煤炭資源過程中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 ,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條國家維護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二條國務院煤炭 。
第十三條煤炭礦務局是國有 企業、煤炭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
第二章煤炭生產開發規劃與 部門根據全國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編制全國煤炭資源勘查規劃。
第十五條國務院煤炭 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煤炭生產開發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 建設。
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 開採的礦區範圍、開採範圍和資源綜合利用方案;
(三)有開採所需的地質、測量、水文資料和其他資料;
(四)有符合 礦井生產規模和與其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技術人員;
(六) 的權限審查批准。
審查批准 企業,憑批准文件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採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建設應當貫徹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 、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章煤炭生產與 定條件的,發給煤炭生產許可證。
未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
第二十三條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依法取得的採礦許可證;
(二)礦井生產系統符合國家規定的 ;
(三)礦長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礦長資格證書;
(四)特種作業人員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五)井上、井下、礦內、礦外調度通訊暢通;
(六)有實測的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七)有竣工驗收合格的保障 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煤炭 企業。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 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煤炭 。
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 企業不得將其煤炭生產許可證轉讓或者出租給他人。
第二十六條在同一開採範圍內不得重複頒發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炭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屆滿或者經批准開採範圍內的煤炭資源已經枯竭的,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由發證機關予以註銷並公告。
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製定本地區煤炭生產許可證 辦法。
第二十八條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特殊煤種或者稀缺煤種,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
第二十九條開採煤炭資源必須符合 部門根據不同的資源和開採條件確定。
國家鼓勵 分等論級。
第三十一條煤炭生產應當依法在批准的開採範圍內進行,不得超越批准的開採範圍越界、越層開採。
採礦作業不得擅自開採保安煤柱,不得採用可能危及相鄰 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
第三十二條因開採煤炭壓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損,由採礦者負責進行復墾,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關閉 。
國家鼓勵和扶持 企業和其他企業發展煤電聯產、煉焦、煤化工、煤建材等,進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國家鼓勵 企業發展煤炭冼選加工,綜合開發利用煤層氣、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條國家發展和推廣潔淨煤技術。
國家採取 。
第三十八條 的發生。
第四十條 。
第四十一條在 企業行政方面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企業行政方面拒不處理的,工會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三條 費。
第四十五條 。
第四章煤炭經營
第四十六條依法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 企業,有權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煤炭。
第四十七條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金;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必要的設施和儲存煤炭的場地;
(四)有符合 的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佈局的要求;
(六) 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煤炭經營。
第四十九條煤炭經營企業從事煤炭經營,應當遵守有關 企業直銷。
煤炭用戶和煤炭銷區的煤炭經營企業有權直接從 辦理經銷、運輸業務。
禁止行政機關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立煤炭供應的中間環節和額外加收費用。
第五十一條從事煤炭運輸的車站、港口及其他運輸企業不得利用其掌握的運力作為參與煤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
第五十二條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煤炭 ,質級相符,質價相符。用戶對煤炭質量有特殊耍求的,由供需雙方在煤炭購銷合同中約定。
,或者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質級不符、質價不符,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煤炭。
運輸企業應當將承運的不同質量的煤炭分裝、分堆。
第五十六條煤炭的進出口依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統一 企業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依法許可,有權從事煤炭出口經營。
第五十七條煤炭經營 礦區保護
第五十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危害 礦區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五十九條對盜竊或者破壞 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有效期間內在該土地上種植、養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
第六十一條未經 後,方可進行作業。
在 企業協商並達成協議後,方可施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煤炭 ,掌握有關煤炭專業技術,公正廉潔,秉公執法。
第六十五條煤炭 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使。
第六十六條煤炭 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七章 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停止生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制停產。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轉讓或者出租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由煤炭 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達不到規定的回採率的,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
第七十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採保安煤柱或者採用危及相鄰 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審查批准,擅自從事煤炭經營活動的,由負責審批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煤炭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可以依法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或者取消煤炭經營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未經 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專用道路、專用航道、專用碼頭、電力專用線、專用供水管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或者未採取 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 礦區的電力、通訊、水源、交通及其他生產設施的;
(三)擾亂 礦區秩序,致使生產、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七條對不符合本 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條本法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一十四條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 ,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徙刑。
第一百八十七條國家工作人員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